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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5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01日 

许可项目名称: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
编号: 38-8-05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第六条)
收费依据:待定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技术审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送达期限不包含在内)
受理范围: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首次注册的基本条件:
1.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
2.已确定申报产品为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已编制完成拟申请产品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并已通过预评价;
3.已具备拟注册产品的生产能力; 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4.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要求;
5.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相应技术指导原则或技术审评规范的产品(链接: 审评范专栏 ),申请人应参照执行。
申请人登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申请表
(1)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企业名称)”、“申请人住所”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
(3)“产品名称”、“包装规格”与所提交的已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
2.证明性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
(3)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
3.综述资料
(1)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2)产品描述
包括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过程,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灭活等试验方法予以说明。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5)其他
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4.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精密度、准确度、灵敏度、特异性、线性范围或测定范围等项目。应当对多批产品进行性能评估,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
如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适用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2)校准品应当提交完整的溯源性文件。
(3)质控品应当提交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的定值资料。
5.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当详细说明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说明确定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并提供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
校准品和质控品不需要提交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6.稳定性研究资料
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应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应详细说明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试验方法、过程。
7.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8.临床评价资料
包括相应的临床试验资料和/或非临床评价资料。
(1)临床试验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临床试验,并提供以下临床试验资料:
a.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
b.临床试验方案: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
c.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各临床试验机构的试验报告应由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报告封面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试验开始日期、试验完成日期、主要研究者(签名)、试验机构(盖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盖章)、申请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d.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由临床试验机构的牵头单位或者申请人完成,封面内容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内容相同。
e.临床试验报告附件: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者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临床试验中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主要参考文献,主要研究者简历,以及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的产品,应当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依据相应指导原则(如有),通过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的评估、综合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等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评价资料,以及所使用临床样本的来源信息。
(3)校准品、质控品不需要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4)本部分所称临床试验机构盖章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
9.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及相应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风险管理资料应提供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1)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和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
(2)风险评价:对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
(3)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
(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
(5)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10.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内容应包含产品性能要求、试验方法,以及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需通过预评价,申报注册时应提交两份,并同时提交两份纸质一致性及与网上填报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性的声明。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含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等内容。
11.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提供具有相应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意见。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并符合相关要求。
12.产品说明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产品说明书。
按照指导原则编写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提交一式两份,并提交两份产品说明书文本完全一致的声明。
13.标签样稿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包括产品通用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地址、产品批号、注意事项、储存条件及有效期等。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的各种组分如校准品、质控品、清洗液等,其标签上必须标注该组分的中文名称和批号。如同批号产品、不同批号的各种组分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要注明各种组分的批号。
14. 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声明本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关于产品分类的原则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有关分类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2)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材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电子文档,至少应包括:
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说明书:应为word文档(以上传附件形式提供)。
16.申报资料时,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7.提交申报资料目录。注册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的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
标准:
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每份材料需装订成册;
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6.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清晰、准确和一致,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项目应属于本程序受理范围。
2.按照标准查验申报资料。
3.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同时将受理信息上网公示10个工作日。注:如公示期间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利益相关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注:如需要依法听证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上部,使用电子签章,于当日将申报资料转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审查申报资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 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返至受理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使用电子签章;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补正告知时间,使用电子签章。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6.《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3个工作日
二、申报资料移送
标准:材料准确,手续清楚。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与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接收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将申报资料整理后,于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内转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接收人员.。
三、技术审评
主要对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评意见负责。
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技术审评要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拟上市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
如需要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包括主要反应成分、质控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校准品的溯源性文件等。
2.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工作液的配制、分装和冻干,固相载体的包被和组装,显色/发光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等,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有)、质控方法等。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相关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核对确认申请人申报材料中《申请表》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2.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通知申请人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3.需要时,可组织外聘专家评审,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专家评审结束后审查人员将专家评审相关资料存入申报资料。注:外聘专家审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4.对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以下简称《审评报告》)。
5.对不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提出相应的技术审评意见,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自行打印《补充材料通知书》。
6.对于修改补充材料后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审查完毕后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填写《审评报告》。
7.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评报告》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1)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2)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3)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4)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对于完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规范的产品,将申报资料、《审评报告》转审定人员。
9.对于除上述第8点规定外的产品,将申报资料、《审评报告》转审核人员。
注:
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将材料一次性补齐;如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一年内一次性补齐材料的,终止审查。
期限:60个工作日(如在技术审评环节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一次性补齐材料,技术审评机构自收到补充资料起起60个工作日出具审评意见,技术审评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
四、审核
标准:
1.审评程序应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规定;
2.技术审评报告应完整和规范;技术审评结论应明确。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转核准人员。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转核准人员。
期限:10个工作日
五、核准
标准:
1.对审核人员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2.确定审批过程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和相关注册工作程序的规定。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核准标准进行核准。
2.对于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核准意见转审定人员。
3.对于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期限:5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
1.对于完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规范的产品:
(1)确定审批过程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2)确定技术审评结论应明确。
2.对于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技术审评规范作为技术审查指导的产品,对核准人员出具的核准意见进行审定。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对于完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发布的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的产品,对技术审评意见进行确认并签署审定意见。转受理办制证人员。
3.对于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发布的产品技术审评规范作为技术审查指导的产品,对核准意见进行确认并签署审定意见。转受理办制证人员。
期限:5个工作日
注: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报资料可能虚假的,中止该申请事项的审查,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此时段不计入审查期限内。
七、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和证件移送
标准:
1.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2.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专用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准确、无误;
3.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制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按照审批的内容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许可专用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2.对不予许可的,按照审批的内容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期限 7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八、送达
标准:
1.凭《受理通知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3. 将全部申报资料、《送达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复印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归档。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3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注:申请人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如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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