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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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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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26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需要); 
         
          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 
         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需要);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 申请材料企业自我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4.核对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核对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交受理办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而后制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办负责人审核意见准确、无误。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4.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收回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及时将新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新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与申请人,收回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申请人,同时将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返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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