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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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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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 
         3号令 第五条第二款)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第13号令 第四条)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26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依企业申请整改时限,不属于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原许可事项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 申报材料企业自我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4.核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5.核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 
         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材料审核 
         
          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审核申请材料。 
         
          2.现场检查 
         
          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进行现场检查。 
         
          3.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品生产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现场检查 
         
          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由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组织监督人员 
         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字,企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场签字确认。 
         
          3.审核意见 
         
          ( 
         1)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 
         2)经现场检查存在缺陷的 ,企业应提出整改申请,整改后再次审核(存在严重缺陷时可再次现场检查)。依企业申请整改时限,不属于行政许可时限。 
         
          (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 
         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药品生产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 
         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 
         
          期限: 
         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岗位责任人: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携带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凭《受理通知书》延续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凭《受理通知书》、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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