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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5日 

许可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第3号令 第五条第二款)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13号令 第四条)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26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不再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材料审核
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审核申请材料。
2.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品生产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核意见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药品生产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岗位责任人: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窗口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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