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食药监备-12(保)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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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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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编号:京食药监备-12(保) 
          
         办理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报方式:直接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 
          
         期限: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适用范围:申请人应自《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2年之日起,在30日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复核。 
          
         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接收 
         
          企业登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提交。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注: 
         
          ①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现场检查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网上申报地址:各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外网网址 
         
          ② 邮寄申报地址:各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邮寄地址 邮编:各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邮编 
          
         标准:《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中内容填写完整准确。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表; 
         
          2.对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接收企业材料,填写《接收材料凭证》,签字并注明日期,将《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如果是邮寄申报,由接收人员录入网上申报程序,通知申请人确认,出具《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相关科室); 
         
          3.对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申请人正确填写;当场不能填写完整的;告知申请人完整填写申请表后重新申请。 
          
         期限:2个工作日 
         
          二、 
         审查 
          
         标准: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 
          
         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分别进行审查; 
         
          2.需现场检查的,由相关科室组织检查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字、注明日期,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审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笔录》,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 
         
          3.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由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人)当场签字确认。经复验,符合标准的,审查人员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 
         
          4.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意见书》。审查人员依据两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退审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复核人员。 
          
         期限:14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复核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对审查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复核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移交核准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退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移交核准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核准 
          
         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确认,签发核准意见。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准; 
         
          2.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签署核准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审查人员;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退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审查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五、批件制作 
          
         标准: 
         
          1.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2.制作的《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意见通知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3.制作的《材料退审通知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4.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5.出具《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意见通知书》,对不同意复核的,需同时说明理由,出具《材料退审通知书》。 
          
         岗位责任人:相关科室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出具《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意见通知书》或《材料退审通知书》;审查人员签字,注明日期。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接收材料凭证》,凭《接收材料凭证》发放《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意见通知书》或《材料退审通知书》及退审材料; 
         
          2.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送达人在接收栏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接收材料凭证》,领取《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意见通知书》或《材料退审通知书》及退审材料,在接收栏上签字,注明日期。 
          
         期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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