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5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23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京海)食药监药罚〔2015100001 北京百济堂药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分店销售假药案 北京百济堂药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分店 77951228-7 赖红 2014108日我局对北京百济堂药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清河分店药品龟甲胶(批号为110801)抽检,20141223日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C1401342),检查项目中[检查]项牛皮源成分、驴皮源成分均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情形,为假药。

没收违法所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主动履行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23

2015

 
2 (京海)食药监械罚〔2015100002 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72260235-3 王洪利 201517日我局接到江苏省如皋市食药局发来的协查函(皋食药监稽函[2015]2),来函称如皋市恒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为“硅胶引流管”的产品(未经注册,套用的注册号为: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2661097,外包装标识批号141108,规格型号:FQ)销售流向为北京智立医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116日,我局收到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已经确认你单位经营的标示为“硅胶引流管”的产品(批号141108,规格型号:FQ)未经注册,套用了注册证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142661097号。

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324

2015

 

 

浏览次数:
字体: